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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一定要制造需要权利的机器人吗?

时间:2024-02-03


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1月发布了一项报告草案,敦促欧盟针对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进行立法并落实,解决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。该草案称人工智能的发展“势将发动新一轮产业革命”。●这份草案很有意思,它着手对不断扩张的机器人大军——无人机、工业机器人、护理机器人、医疗机器人、娱乐机器人、农业机器人,凡是你说得出来的,都算在内——进行规范和标准化,堪称英勇之举。●这份长达22页的忧心目录开篇就提到了弗兰肯斯坦怪物、布拉格人偶、卡雷尔•恰佩克的机器人,在结尾部分则点明了机器人工程师应遵循的道德准则,并针对机器人设计师和终端用户列出了一些让人望而生畏的“应该”条款。它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:其一是对可靠性、责任和安全性的实际关切——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,谁来买单?其二是具有更广泛意义的问题——机器人应在何时被认定为“电子人”,以及我们如何保证机器人的创造者把它们塑造成“好人”。●报告针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包括:呼吁成立一个针对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欧洲机构,以支持欧盟委员会的规范和立法行为;进一步细化机器人和智能机器人的定义和分类,并制定机器人登记制度。在报告中,代码的互通、使用权、知识产权问题得到了解决;甚至机器人技术对劳动力和经济的影响在监管之下也将不复存在。●报告过半处关于“电子人”的讨论成为人人关注的焦点——或许是因为对哈尔9000和天网的小题大做比认真考量机器人保险的要求有趣多了;同时也是因为人格——被认可为法律意义上的人——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。

该报告的作者、来自卢森堡的欧洲议会成员马蒂•德尔沃(Mady Delvaux)试图阐明什么是受约束的“电子人格”,他表示“电子人格”将与企业享有同等的法人资格,可以从事商业活动,具有约束责任,能够提起或接受损害赔偿诉讼。

但我们还没有完全解决女性、儿童以及黑猩猩等其他高等动物的“人格”的法律定义问题。我们真的已经准备好接受机器人的“电子人格”了吗?

我给英国巴斯大学计算机科学系的讲师乔安娜•布莱森(Joanna Bryson)打了一个电话,问她如何看待这个问题。布莱森是IEEE道德化设计计划的工作成员,我刚刚读过她在Reddit Science网站的“来问”(Ask Me Anything)社区中关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学未来的回答。你问她的反应?她认为,一旦在其中加入了“人”这个字,就可能有麻烦了。

她给我讲了澳大利亚法律学教授S•M•索莱曼(S.M. Solaiman)的论文《机器人、企业、偶像和黑猩猩的法律人格:对合法性的探索》。这篇论文主张:企业是法人,而人工智能和黑猩猩并不是。索莱曼表示,法人必须知晓并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:他们必须能够认定自己是社会成员,正因如此,非人类动物(以及一些无行为能力人)和人工智能等人造物不能称之为法人。

但随后布莱森谈到了我未曾思考过的问题。既然机器人是为人所有的——从某种意义上讲,机器人是我们的机器奴隶——那么我就可以选择不去制造会介意这一点的机器人。布莱森说,没有人强迫我们去制造那样的机器人,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。与其假设有意识的机器会不可避免地充斥在我们的未来,带来伦理上的挑战,不如选择继续让我们制造的机器听命于我们,扭转那种技术趋势。我们能做到吗?还是创造智能生命、怪物和人偶这样的念头把我们束缚得太紧,已经不可挽回?

作者:Susan Hassler